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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

关于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

粤价函〔2009〕404号
2009-05-14

关于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

广东省物价局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
二○○九年五月十四日 粤价函〔2009〕404号

省地税局:
《关于申请核准〈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〉工本费标准的函》(粤地税函〔2008〕422号)悉。根据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》和原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《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》(〔1992〕价费字111号)等有关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函复如下:
一、80g防伪水印纸冠名发票(150mm×210mm,单联)收费标准为每份0.29元。
二、80g防伪水印纸冠名发票(297mm×210mm,两联)收费标准为每份0.46元。
三、80g防伪水印纸﹢80g双胶纸冠名发票(297mm×210mm,两联)收费标准为每份0.66元。
四、80g防伪水印纸冠名发票(297.4mm×210mm,电脑连续式壹联)收费标准为每份0.71元。
五、无碳复写纸冠名发票(101.6mm×185mm,五联(电脑))收费标准为每份0.96元。
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(换)领《广东省收费许可证》(行政事业性收费),实行收费公示,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,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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